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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日为名设酒局 宿迁一市民被朋友引诱酒驾碰瓷
2018-09-27 17:45:00  来源:宿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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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网讯 利用酒驾司机不敢报案的心理,引诱被害人童某酒后驾车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以举报其酒后驾车为由向被害人童某索要钱财。9月18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敲诈勒索案件,分别判处孙某、张某等被告人三年二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

  被害人童某与被告人孙某平时是好朋友,经常无事在一起喝酒,被告人孙某知道童某每次喝完酒回家都有开车这个习惯,于是被告人孙某就想利用童某酒驾制造“碰瓷”来弄点钱花。

  2017年11月前后,被告人孙某组织被告人张某、仝某、吴某、李某商议,由被告人孙某请被害人童某吃饭喝酒;被告人张某让被害人童某酒后开车,并看住被害人童某不让其报警;被告人仝某、吴某、李某负责驾车堵截、碰撞被害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借以敲诈被害人童某。

  2017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孙某谎称自己过生日,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酒店请被害人童某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仝某、吴某、李某分别驾驶车辆在外等候。待被害人童某酒后驾驶苏NNB**6号轿车带被告人张某从酒店出来后,被告人吴某驾驶被告人孙某为实施敲诈而购买的苏K7**CD号黑色宝马轿车、被告人李某驾驶白色无号牌途观轿车、被告人仝某驾驶苏NDU**8号白色轿车在后尾随被害人童某。当被害人童某驾车行驶至宿迁市金鸡湖路与人民大道交叉路口处时,被告人仝某驾车行驶至被害人童某车辆前面,被告人吴某驾车故意撞击被害人童某车辆尾部,被告人李某驾车故意撞击被告人吴某车辆尾部。后被害人童某驾车逃离至一小区,被告人吴某、仝某、李某先后追至该小区,假意要报警,向被害人童某索赔。童某迫于酒驾害怕报警处理,当时就联系孙某来现场帮忙协调处理,孙某假装中间人与吴某、仝某和李某协商私了处理,最终敲诈被害人童某人民币14万元。

  被告人童某因怀疑自己被敲诈,于2017年11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孙某、张某、仝某、吴某均于2018年1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3月1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通过他人规劝被告人李某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退赔被害人童某人民币125000元,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童某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吴某退赔被害人童某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童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童某对五名被告人均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张某、仝某、吴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孙某、张某、仝某、吴某、李某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仝某、吴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张某、仝某、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张某、吴某、李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五名被告人均表示谅解,可对五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张某、仝某、吴某、李某以诱导被害人酒后驾车及制造交通事故的危险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朱来宽 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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