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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用鱼竿钓鱼他们用来盗窃 两蟊贼在沭阳“鱼竿钓财”被拘
2018-09-14 14:59:00  来源:宿迁网  作者:徐其崇 李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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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夜晚,有些市民图凉快,常常打开窗户睡觉,有的小偷就专钻这个空子。这不,有两个蟊贼手拿鱼竿在居民小区里转悠,专“钓”打开窗户人家室内的财物。记者9月13日采访了解到,9月6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分别判处黄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许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黄某和许某妄想靠偷盗获取不义之财。他们手持安上铁钩的钓鱼竿,趁黑夜到城乡小区转悠,若发现谁家窗户未关,就伸进鱼竿将室内财物“钓”出来。去年9月23日凌晨,许某驾车带着黄某到沭阳县官墩乡境内,黄某见尚某家两层楼房的一楼最西边卧室窗户未关,遂拿鱼竿,从窗户伸进去,将卧室内的一条裤子和一个女士黑色手提包挑出窗外,后将裤子口袋内800元钱和包内1220元钱盗走,然后将裤子、手提包扔掉。撤离后,黄某分给许某200元钱赃款。

  多行不义必自毙。上述二人落网后被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10月间,黄某单独或伙同许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沭阳县等地采用“鱼竿钓财法”盗窃作案,其中被告人黄某参与全部作案,共窃得人民币2020元及手机两部;许某参与作案2起,窃得人民币2020元及手机一部。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许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黄某、许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许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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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伟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