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手机是他捡到的,又不是偷来的,自己留着用还犯法呀?”“以前俺不懂这个,通过这件事总算明白了,在路上捡到别人的东西可不能据为己有。”9月13日上午,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豪花园小区,两位居民在谈论一位失主给物业公司员工送锦旗时,真是“受教育”了。
事情发生在9月11日下午,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街道九鼎社区网格员吴静静、蔡苗、池玉刚在富豪花园小区巡查时,遇到了一位老年人,看上去很着急,于是就上前询问。原来,这位名叫母月梅的老年人在9月6日下午,在该小区附近丢失了价值2500元的手机。 “我已经在小区的里里外外寻找5天了,就是不见手机的踪影”老人这样说。
随后,3位网格员陪老人一起去她可能去过的地方找了一遍,可是都没有找到。看到老人失望的样子,他们有的报警,有的联系物业管理人员。民警到来后,到小区监控室查看了事发当日的监控录像,发现事发当晚6点左右,有人在小区里捡到手机的监控画面。
经过反复查看,民警、网格员及物业管理人员最终确认,这部手机是被小区一位业主捡到的。有了这个线索,民警、社区网格和物业管理人员找到当事人进行沟通。那位业主表示,他的确捡到了一部手机,原打算自己留着使用的。既然已经找上门来了,他愿意将手机归还给失主。母月梅的手机失而复得,为表达谢意,专门给物业公司赠送了一面锦旗。
就捡到别人的物品是否该归还一事,记者咨询了一位律师。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的规定,而将地上的遗失物、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民法上称为“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