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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注意!这12种行为会被严肃处理!
2018-08-22 12:37:00  来源:宿迁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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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请注意,以下12种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8、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9、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

  10、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11、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12、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工会经费不能“任性花”

  中华全国总工会去年年底制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的各项开支再次做出明确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工会经费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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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伟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