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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正式出台
2018-08-16 15:23:00  来源:宿迁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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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提出“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省委、省政府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263”专项行动和城市治理与服务十项行动。2017年10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36号),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和宿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城市治理与服务“345”行动要求,为加快推动宿迁生活垃圾分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进一步提升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城管局联合起草了《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各县区和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印发了《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宿发改发〔2018〕26号),同时参照省发改委和省住建厅做法,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将该文件转发至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部门。

  到2020年,中心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覆盖率达到70%以上,各县城市建成区达到60%以上;全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全面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推进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一)实施范围

  中心城市及各县城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强制分类。公共机构,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各类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二)强制分类要求

  各县区、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分类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必须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等有机易腐垃圾的强制分类类别。未纳入强制分类的垃圾按原渠道进行处理。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镉镍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餐厨废弃物:包括公共机构食堂在集体供餐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建筑垃圾:包括公共机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园林绿化有机易腐垃圾:包括城市绿化养护和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等绿化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枝叶、树木等。

  【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一是引导居民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不可回收物”三分类法分别投放生活垃圾。

  二是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引导居民自觉参与垃圾分类。

  【健全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与垃圾分类相配套的投放收运体系。

  二是建立健全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

  三是建立健全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处理处置体系。

  四是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

  五是建立健全垃圾源头控制体系。

  【特色亮点】

  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在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室文件基础上,紧密结合宿迁实际和省下达任务要求,明确了具体的强制分类实施范围和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要求等方面内容,对有效推进宿迁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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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伟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