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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月底发放到位 有6种情形不能享受
2018-07-26 14:14:00  来源:宿迁网  作者:侯苏雨 张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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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5日上午,记者从“1+X”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8年6月,宿迁市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8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的通知》(苏财基层〔2018〕8号)精神,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全面启动了2018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发放工作,通过建立补贴清册、公开公示、金额审定、补贴资金发放、总结上报等工作程序,确保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户。

  记者了解到,2018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发放标准统一为120元/亩,计发依据分别为市辖区、泗阳县、泗洪县以确权耕地面积为主要补贴依据,沭阳县仍然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补贴依据。计划于今年7月底发放到位。

  在宿迁全市范围内,原则上是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具体为:1.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发放对象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2.村组机动地在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时,村组应当与承包主体签订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3.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发包给农场职工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耕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由农场自行经营耕种的耕地,补贴资金归农场集体享有。

  不过根据规定,还有些情形是不得享受补贴的: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以实际占用的面积为准。2.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等;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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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伟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