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宿迁市规划局发布《关于在宿迁市中心城区实施首席规划师和街区规划师制度的意见(试行)》,宿迁市中心城区将试行首席规划师和街区规划师制度。
关于在宿迁市中心城区实施首席规划师和街区规划师制度的意见
(试行)
为深入推进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现城乡规划建设高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改革创新要求,经研究,建立市中心城区(以下简称“市区”)首席规划师和街区规划师制度。
第一条首席规划师负责中心城市总体城市设计和实施指导工作,为市区城乡规划和重点项目建筑设计方案提供具体技术咨询,保障中心城市总体城市设计的实施效果。
街区规划师负责中心城市总体城市设计的分区实施工作,在市规划局和首席规划师的指导下,服务于具体街区的规划建设。
第二条首席规划师工作由市规划局组织实施。街区规划师工作由市规划局会同各片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首席规划师和街区规划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愿为城乡规划建设发展服务。
(二) 能够按照市政府和市规划局的要求,积极参加市区的城乡规划或建筑设计的技术咨询工作,能够充分发挥技术参谋和技术把关,为市区城乡规划建设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三)首席规划师和街区规划师应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高的学术素养。其中,首席规划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或在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等领域具有较强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准,在行业内有较高影响力。街区规划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行业影响力。
第四条首席规划师以政府采购服务或政府聘任的方式产生,每位任期三年。其中,首任首席规划师由中心城市总体城市设计的总设计师担任。
第五条街区规划师可以通过“项目委托+街区服务”的方式确定,也可以由政府或主管部门选派,或由规划设计专业人员和社会热心人士志愿服务。街区规划师人选优先选择高水平设计师担任,实现“街区+大师”的长效服务。
第六条聘任街区规划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各区需求按需选派;
(二)个人自愿、各片区推荐与择优遴选相结合;
(三)定期轮换,任期三年或至项目完成,聘期满后重新选聘。
第七条街区规划师的聘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求调查。市规划局对各片区的需求进行调查了解;
(二)资格审查。对拟选人选进行资格初审;
(三)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评审,提出聘任建议名单;
(四)征求意见。市规划局就专家评审提出的建议名单,分别征求有关各区政府(管委会)意见;
(五)组织聘任。市规划局研究确定街区规划师名单,颁发聘书。
以“项目委托+街区服务”方式确定的街区规划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
第八条首席规划师要深入了解中心城市的历史、文化传统及建筑风貌特色,走访调研城市现状及发展需求,研究并提出城市发展意见和建议;
街区规划师要深入了解相关街区的文化传统和社情民意,通过走访调研、现场座谈、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认真梳理街区现状及项目审批情况,全面掌握街区规划建设状况,充分了解居民需求,参与规划设计方案的讨论并指导实施,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协调各方沟通交流,并向市规划局提出工作建议。
第九条首席规划师和街区规划师享有以下权力:
(一)有权参加市里组织的相关规划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
(二)有权查阅相关的规划资料;
(三)参加城市建设项目、街区改造项目的技术咨询、评审等工作。
(四)享有技术咨询过程中发表独立意见和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
第十条市规划局负责首席规划师和街区规划师工作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市区首席规划师和街区规划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本人主动要求退出;
(二)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多次不参加技术指导和咨询活动或绩效评估不称职的;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为的。
以合同委托方式确定的首席规划师和街区规划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宿城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