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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6月30日起施行,主要涉及八方面
2018-06-27 14:56: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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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6月27日讯 6月25日,宿迁市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规范住宅物业服务与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6月30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有七章共八十九条,采取“总分”结构。第一章为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信用惩戒等内容。第二章到第七章为分则部分,分别规定了业主自我管理组织、新建物业的前期管理、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制度涉及有八个方面:

  1、建立了物业服务信用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录入信用管理档案。业主在物业管理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失信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录入信用管理档案。

  2、完善了业主自我管理组织制度。

  针对业主大会难以组织召开的问题,条例规定:对于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住宅小区,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条例还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职的小区可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3、建立了物业质量源头控制制度。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共同对物业进行查验,相关部门应邀派员参加并监督查验,查验结果施行双重备案制。条例还明确了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位置、面积及标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核实配置情况。

  4、明确了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的和约定的权利义务。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保安、保洁、保绿”、物业基础管理及维护等基本条款,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物业纠纷的调处与解决方式、合同的履约保证方式、合同的解除条件、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方式等内容。

  5、建立了基本目录库和应急备选库制度。

  条例规定:经工商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纳入基本目录库。条例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急备选库制度,物业管理区域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从挑选库内企业为没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提供临时应急物业服务。

  6、规范了物业服务收费及公共收益的使用行为。

  条例明确了空置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交纳比例,公共能耗费用的分摊原则。条例还规定,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使用由业主大会的决定。

  7、建立了相关资金的第三方监管制度。

  条例规定:本市对公共收益和预收半年以上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实行第三方监管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公共收益和预收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存入开立的银行专用账户。条例同时明确监管不得侵害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得影响物业服务企业对资金的正常使用。

  8、建立了物业保修金和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制度。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物业保修金,在交存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维修费用在保修金中列支,条例还明确了在发生需要紧急维修的六种情形时,可以应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规定了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和监管措施。(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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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伟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