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伙同他人共同侵占村集体资金
中国江苏网4月7日讯 2013年9月,大兴镇桃元村原党支部书记孙乃权与时任村会计的尹兰喜(另案处理)等六人共同出资,合伙流转该村190余亩耕地种植稻麦,后又于2014年10月将该地块流转给高某某,但以村委会的名义与高某某签订补充协议,要求对方按照每亩每年50元的标准支付桃元村管理费作为村集体收入。2015年下半年和2016年下半年,高某某分别支付9500元管理费给桃元村村委会。经孙乃权提议,并与尹兰喜等人共同商议后,决定利用孙乃权等人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收取的管理费进行私分,其中孙乃权两次共分得3000元,其他人员均分得3200元。
参与赌博,赌资巨大
2016年12月22日,孙乃权在宿城区项里景区楚风水韵三楼一包间内,伙同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涉案赌资达94700元,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18年2月,经宿豫区纪委常委会批准,给予孙乃权开除党籍处分。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执纪点评
孙乃权作为一名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没有在发展集体经济、带领群众致富的道路上多动脑筋,反而因为往“钱”看而忘了看路,利用职权合伙侵占集体资金,严重背离党的宗旨、败坏党的形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引以为戒,做到拒腐蚀、永不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