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3月16日讯 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日,当天上午,泗洪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5起涉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给广大生产者、经营者以及广大市民敲响了警钟。
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1.7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陈某、李某某生产包子、馒头等食品时使用含铝泡打粉,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刘某、余某经营人造海蜇丝,其中铝的残留量超标,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刘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余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高某从他人处购得假冒的“淮牌海藻加碘盐”,并在其经营的泗洪县青阳镇洪桥农贸市场“高江华批发部”进行销售。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李亚某在明知工业亚硝酸纳添加到食品中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仍在加工卤猪耳、卤猪脚时放入工业亚硝酸纳对卤猪耳、卤猪脚进行上色。最终,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李亚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徐其崇 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