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宿豫区、宿城区人社局、人才办,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引领发展“五大行动计划”,切实做好《宿迁市人才“购房券”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宿人才发〔2016〕2号)的兑现落实,现就开展2017年度“购房券”有关政策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及条件
申报对象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到宿迁市中心城区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的各类人才。应具备申请类别要求的相关资质或职称,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全职工作的申报对象应与引进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地持续缴纳社会保险。
2、人才在市区范围内自主创业,应为创办企业的牵头人或主要创办人,在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货币出资不少于30万元,占股不少于3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企业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保费。
二、支持政策
全职在宿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紧缺急需人才(根据年度《紧缺急需人才目录》确定),按照人才类别,给予5-20万元“购房券”。
全职在宿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高层次人才,按照人才类别,给予10-200万元“购房券”。
在市区范围内自主创业人才,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具体人才类别及资助标准参照附件1)。
三、申领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领“购房券”由用人单位根据引进人才情况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区属用人单位由所在区人社(组宣)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并初审,汇总后向市人社局申报,市属用人单位直接向市人社局申请。
1、全职工作类人才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宿迁市“购房券”申请表(全职工作类)》(附件2);②本人身份证;③学历学位证书;④职业资格证书;⑤劳动(聘用)合同;⑥社保证明(境外或返聘人员可不提供学历学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2、自主创业类人才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宿迁市“购房券”申请表(自主创业类)》(附件2);②本人身份证;③学历学位证书;④职业资格证书;⑤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⑥社保证明(境外或返聘人员可不提供);⑦出资创办企业的工商注册证明;⑧企业社保证明和纳税证明;⑨涉及创办企业占股的工商局备案材料(公司章程或验资报告)。
3、上述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装订成册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盖章(骑缝章)方为有效。
(二)审核申请。市人社局根据各区人社部门和市直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及《宿迁市人才“购房券”申请汇总表》(附件3),根据需要收取相关原件或复印件,对照条件标准予以复审,市人才办对复审结果进行核查,确定拟予购房补贴人才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补贴对象、用人单位和所在地人社部门三方签订《宿迁市人才“购房券”申领协议》(附件4)。
(三)“购房券”发放。市人社局将“购房券”按照人才类别进行编号登记,区属用人单位的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发放到个人,市属用人单位的由市人社局直接发放到个人。各区人社部门在“购房券”发放时要填写发放时间,做好发放签收记录,按季度上报《宿迁市人才“购房券”发放明细表》(附件5);及时跟进被资助对象购房情况,出现离职放弃“购房券”权利的应及时上报,并将未发放的“购房券”回收报市人才服务中心。
四、相关要求
1、各用人单位和申报人要确保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市人才办、人社局、财政局将对部分人才、企业组织现场检查和专项抽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并给予通报、计入诚信档案,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或个人的人才、科技项目申报。
2、请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申请表》、《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申报要求报送到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
3、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做好申报组织和材料初审工作,严格执行政策,扎实做好引进人才服务工作。各地各部门需明确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购房券”的申报对接工作。申报材料请于4月20日前报送市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人:孙莹莹
联系电话:0527-84353007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