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wxgetmsgimg_副本.jpg
2017年度宿迁宿城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啦!
2017-12-29 13:59: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1
听新闻

  中国江苏网12月29日讯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宿区发〔2016〕6号)及《宿城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宿区政发〔2017〕55号)精神,为做好我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有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原则上不予受理;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近年无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3.同一企业符合多项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获得引导资金扶持的企业,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如实定期向区发改局、财政局和统计局报送相关报表和文件材料;

  4.按要求提供申报文本。

  二、申报文本

  (一)填写附件:

  1.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使用责任承诺书;

  2.宿城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其中“推荐单位审核意见”一栏,需区直部门或营业所在地政府单位审核盖章);

  3.项目可行性分析;

  (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三)提供经营场所照片三张以上,包括:营业门头、办公场所、主要设施等。

  (四)根据申报条款提供相关证明:

  1.对当年新投入营业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营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年度完成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经营方当年投资额10%补助,最高800万元,按项目实施进度分三年兑现。

  (1)产权证、租赁合同;

  (2)资金投入证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发票、资金拨付证明及设备购置清单等材料。

  2.对在宿城新区新投入使用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招引中小型企业入驻面积占写字楼面积50%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1)视项目情况提供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审批手续;

  (2)产权证;

  (3)招商入驻企业情况明细、招商入驻合同。

  3.对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和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缴纳社保10人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经申报备案,扩建、改造、提升现有营业网点设施,且年内实现纳税较上年增长的,给予投资额5%补助,最高30万元。

  (1)产权证、租赁合同;

  (2)批零住餐企业提供统计部门出具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证明,商贸流通企业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用工证明;

  (3)商务部门出具的“扩建、改造、提升”备案证明;

  (4)纳税证明;

  (5)资金投入证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发票、资金拨付证明及设备购置清单等材料。

  对新落户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当年实现纳税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投资额10%补助,最高10万元。

  (1)产权证、租赁合同;

  (2)纳税证明;

  (3)资金投入证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发票、资金拨付证明及设备购置清单等材料。

  4.对运营困难的大型商贸企业,经申报备案,引进高级管理团队盘活经营、实现纳税贡献较上年增长、缴纳社保30人以上的,给予引进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商务部门出具的“运营困难”报备证明;

  (2)引进高级管理团队协议、合同,及团队成员资格证书;

  (3)销售收入、纳税情况证明,销售增幅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

  (4)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保证明。

  5.对当年本地开票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3亿元、1亿元的大型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分别给予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2016年、2017年销售收入及纳税情况证明。

  对当年新增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按实际开票营业额认定),缴纳社保3人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

  (1)统计部门出具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证明;

  (2)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保证明。

  6.对落户宿城新区,列入年度区级以上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中的文化旅游地产、健康养老地产、商业金融地产,给予其项目旅游、养老、残疾人康复托养、商业金融部分投资额5%补助,最高200万元。

  (1)视项目情况提供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审批手续;

  (2)企业与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园区签订的投资合同;

  (3)面积计算,土建部分根据规划部门审批的“旅游、养老、残疾人康复托养部分”面积,按比例折算;资金投入证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发票、资金拨付证明及设备购置清单等材料。

  7.支持新建物流企业以融资方式进行设备投资,设备租赁费用超过10万元,给予融资租赁费用20%补助,最高50万元,设备需稳定运营一年以上。

  (1)设备租赁合同;

  (2)相关发票、付款凭证。

  8.对在运河宿迁港新开辟集装箱航线,平均每周不少于2航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航线需稳定运营一年以上。

  (1)航线运营证明;

  (2)运河宿迁港出具的书面证明。

  9.对落户指定集聚区的承办企业为工业企业及线上企业物流配送提供仓储(含冷链)、集配等公共服务而投资新建(改造)的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已享受过土地优惠政策的不予支持),给予投资额10%补助,最高50万元。

  (1)视项目情况提供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审批手续;

  (2)运河宿迁港物流园、耿车物流集聚区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出具的证明;

  (3)资金投入证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发票、资金拨付证明及设备购置清单等材料;

  (4)销售订单、纳税票据等运营证明材料。

  10.对落户指定集聚区的承办企业当年整合区域物流配送,新建乡镇物流分中心、村级配送点,实现物流货物及快递包裹“统进、统配、统送”,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20%补助,最高30万元。

  11.对落户指定集聚区的承办企业新购置叉车、邮包分拣输送机等物流设备,单台在2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购置额10%补助,每台补助最高2万元,补助总额最高30万元。

  (1)运河宿迁港物流园、耿车物流集聚区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出具的证明;

  (2)资金投入证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发票、资金拨付证明及设备购置清单等材料;

  (3)销售订单、纳税票据等运营证明材料。

  12.对在运河宿迁港产业园内注册的货运代理公司,当年在运河宿迁港代理集装箱(重箱)业务,完成500个(含)以内的,每个标箱给予补助20元;超过500个的,超出部分每标箱给予补助30元;超过1000个的,超出部分每标箱给予补助50元。

  (1)运河宿迁港管委会出具的证明;

  (2)集装箱(重箱)代理业务清单。

  13.对新入驻宿城新区金融集聚区、宿城经济开发区、运河宿迁港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设立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年内在我区纳税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设或迁入宿城新区金融集聚区、宿城经济开发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且年内实现在我区纳税,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1)新入驻的金融机构,提供监管部门筹建及开业批文、金融许可证和金融办备案证明;

  (2)金融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

  (3)纳税证明。

  14.对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创投公司在宿城区设立分公司以上办事机构,且年度实现在我区创业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房屋产权证书;

  (2)金融部门出具的创投公司证明;

  (3)与区内企业签订的创业投资合同,及银行拨款证明。

  15.对新落户宿城新区、宿城经济开发区、运河宿迁港等重点发展区域的知名教育培训、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企业,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缴纳社保5人以上的,正式运营后给予投资额10%补助,最高10万元。

  (1)相关证书、授权、命名等证明材料;

  (2)房屋产权证书;

  (3)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4)资金投入证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发票、资金拨付证明及设备购置清单等材料;

  (5)教育、商务、文广等相关主管单位出具的认定意见;

  (6)纳税证明。

  16.对纳入市级旅游重点建设的项目,按旅游部门认可的建设方案或建设标准进行旅游区环境治理、设施功能配套建设的,给予投资额10%补助,最高10万元。

  (1)视项目情况提供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审批手续;

  (2)资金投入证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发票、资金拨付证明及设备购置清单等材料;

  (3)旅游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鼓励企业创评争优

  17. 对新评为“国家3A级(及以上)” 和“国家2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智慧、商贸、重点)物流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1)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证文件;

  (2)交通部门出具的证明。

  18.对成功创设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创建单位,给予奖励10万元;对列入年度省级服务业重点培育企业的,给予奖励5万元。

  (1)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证文件;

  (2)发改部门出具的证明。

  19.对新获 “国家、省级特色街区(小镇)”称号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参加国家、省级旅游商品展并获奖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级旅游放心购物店”称号的旅游商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证文件;

  (2)旅游部门出具的证明。

  20. 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万元。对列入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

  (1)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证文件;

  (2)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

  21.对成功创设国家AAAA、AAA级的旅游景区的创建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创设省五星、四星、三星级乡村旅游景区的创建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成功创设国家、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创建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成功创设国家、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创建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落户具有出境游资质的旅行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1)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证文件;

  (2)旅游部门出具的证明。

  对开票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300万元的旅行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1)2016年、2017年销售收入及纳税情况证明。

  22.对建设区电子商务综合物流服务信息平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平台需稳定运营一年以上。

  (1)资金投入证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发票、资金拨付证明及设备购置清单等材料;

  (2)业务开展清单;

  (3)信息平台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23.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服务业平台(包括研发中心、展示中心、检测中心)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以上特色服务业类基地、省级以上生产性科技研发平台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

  (1)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证文件;

  (2)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24.对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新建、扩建、改建产业孵化器,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科技孵化器项目,给予奖励20万元。

  (1)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证文件;

  (2)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25.对引进的紧缺急需现代服务业人才和入选省、市“双创”计划的服务业人才,按区人才办制定的相关标准奖励。

  三、相关说明

  1.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报文本,向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或主管部门申报,文本须于2018年1月5日前报办公室汇总,逾期不予受理。(报送地址:宿城区微山湖路利民大厦517室 联系方式: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82960728)

  2.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由办公室牵头,会同发改、财政、统计、商务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邀请专家对申报项目评审、鉴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公示。

  3.《2017年宿城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发至各乡镇(街道)、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并在宿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宿城在线》(http://www.sqsc.gov.cn/)“公告公示”专栏公布,相关表格可通过网上下载。

标签:
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