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2月25日讯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现将我市辖区内新建徐州至淮安至盐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徐盐铁路(宿迁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范围
二、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经与苏北铁路有限公司协商,徐盐铁路安全保护区与既有(含)公路、河道、航道、水利设施等控制区、管理区、保护区重叠的区域,徐盐铁路不再重复划定安全保护区,但该区域各方的相关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铁路沿线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群众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四、在铁路沿线从事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