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1月9日宿迁讯(记者 薛惠芹 通讯员 朱来宽)11月8日下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广场(假日)法庭在宿城中专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中学生上学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庭审现场,宿城区委政法委组织区公安分局、教育局、双庄镇以及宿城中专学生400余人参加旁听活动。
庭审现场
院长耿辉现场为旁听人员以案说法。
经法庭审理调解未果后,当庭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合计63791.4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某负担。
今年2月24日6时26分,在宿迁市东海大道与洪泽湖交叉口处,原告高某(中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陈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原告闯红灯,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疏于观察且超速行驶,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该事故造成原告严重颅脑损伤,截至目前仍处于植物人状态。被告陈某驾驶的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已花费医疗费用30余万元,在第一次诉讼中法院已作出处理,现又因新产生的医疗费用近16万元,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