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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6万元汽车首付款 为何车却被别人提走了
2017-10-26 10:1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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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0月26日讯 购车付了首付款,按道理这车就应该是自己的了,可宿迁市民王先生却遇到了一件窝心事,他说自己付了6万元钱购车首付款,却半路杀出个程咬金,车让别人给提走了。这到底是购车陷阱还是另有隐情呢?发现钱财两空的王先生,无奈将汽贸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件。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29日,原告王某向被告汽贸公司支付了六万元首付款,用于购买一辆某品牌轿车,双方约定6月30日下午提车,可汽贸公司却将车辆交付给了别人。案情看似简单,但牵涉到两个案外人,其中之一的案外人花某和原告王某之间存在私人借款的关系。

  原告王某就当是花钱买车,对此并没有任何异议,购车款一共十二万多元,他便付了六万块钱的首付款,当时汽贸公司打了一张收条给他。可是提车当天,案外人花某却找来了自己的债权人邓某,来办理了剩余的六万元贷款项目,也就是将这六万块钱的还贷任务,转嫁给了自己的债权人邓某来偿还,购车合同也签在了邓某的名下,因此邓某顺理成章地开走了这辆车。而对此原告王某并不知情。

  但对于这件事情,被告汽贸公司却认为这是三人合伙搞的鬼,还在庭审现场拿出了与王某的通话录音。

  对于汽贸公司的说辞,原告律师认为王某根本不认识案外人邓某,邓某也是由于欠花某的外债,一时半会还不起,才会选择替花某偿还剩余的贷款。汽贸公司写给王某的首付款收据上,也并没有明确标明王某付的六万元为垫付款,所以汽贸公司将车交付给邓某存在过失。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后期还会再次开庭。据庭审法官介绍,近年来,类似这样的纠纷案件屡见不鲜。记者了解到,一般汽贸公司都是以谁是贷款人而将车登记在谁的名下。这样就容易导致首付款人与贷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从而引发纠纷。

  案件审判员侯顺忠:“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汽贸公司并未签订销售合同,导致他手中只有一个汽车公司出具给原告的一张收条,收条里面并没有说明款项的性质,作为被告来说的话,因为汽车公司他说原告属于垫付款,垫付款的话,你在出具收条的时候应该在收条里面注明,是替谁垫付的。只有这样的话才能避免,发生争议。”

  不管做什么生意,合同还是非常重要的,相关的约定一定要在合同里写清楚,才能避免自己吃亏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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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