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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2018年起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将被罚款
2017-10-12 08:59: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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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0月12日讯 《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宿迁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8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4日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条例》是宿迁市专门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宿迁市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是维护城市秩序、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环境的迫切需要。

  创设了哪些规矩?

  《条例》创设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前置管理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可能产生噪音污染、光污染,或者可能影响采光、通风等情形的,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周边居民意见。设置发光、发声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对其规划布局、交通安全评价、发光亮度、音量分贝等内容,分别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另外,为方便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者,明确要求管理部门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可以实行网上许可。同时,《条例》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信用联合惩戒的规定,建立设置者信用档案,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备案,逾期仍未备案的,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失信行为进行处理。

  10种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根据《条例》,以下10种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建筑控制地带以内的;利用电杆、灯杆影响市容整洁的;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利用住宅建筑物(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的屋顶和外立面的,或者非住宅建筑物屋顶的;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逃生和灭火救援设施使用的;影响河道、湖泊、水库防洪和通航安全的;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

  《条例》还规定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发布公益性广告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5日。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1年

  《条例》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的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和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条例》对于户外广告设置时间也作了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满需要延期的,设置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延期的,一次延期不超过三年,延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产品展销、节日庆典、房地产开发等需要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应当与许可的活动期限一致。

  同时,设置店招标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间距,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不得利用店招标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不得在设置方案之外利用建筑物楼顶,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将被罚款

  《条例》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属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中小型或者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且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相关配套性措施即将出台

  目前,市城管局已启动《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将组织各级城管部门行政审批人员和执法人员全面深入学习《条例》,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分期分批组织学习教育培训,提高全市城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据悉,为保证《条例》顺利实施,各地政府及职能部门将尽快制定有关配套性措施,对全市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量和规划布局进行严格控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道路街景特征、历史文化传承和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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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