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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出生有缺陷的儿童可申请救助 最高1万元
2017-07-12 15:5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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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7月12日讯 7月11日,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省、市“十三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等纲要规划精神,日前,我市制定了《宿迁市出生缺陷救助试点项目工作方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出生缺陷患儿的诊断及治疗提供救助。

  救助范围为全市所有县、区。救助对象为0至14周岁(含14周岁)临床诊断的在救助病种范围的遗传代谢病(有机酸血症类、脂肪酸氧化缺陷类、氨基酸代谢障碍类和其他遗传代谢病病种)患儿、家庭经济困难(需有村委会/居委会提供的家庭贫困证明)、诊疗费用的自费部分大于等于3000元、通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报销比例达到90%的病种除外。

  救助标准是,对患儿在2015年1月1日(含)至2017年12月20日(含)期间产生的诊疗费用进行救助(以正规的医疗发票时间为准),依据自费情况救助标准(人民币金额):自费部分大于等于3000元,小于5000元的,救助标准为3000元;自费部分大于等于5000元,小于7000元的,救助标准为5000元;自费部分大于等于7000元,小于1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7000元;自费部分大于等于1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10000元。

  据了解,市卫生计生委基妇处负责全市出生缺陷救助试点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妇幼保健院作为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管理。救助流程为,患儿的法定监护人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初审和信息录入后,由省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复审,确定救助对象后经基金会复审后公示,无异议的即可按照相关规定拨付救助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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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