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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一教师酒驾被判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2017-02-16 10:54: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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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2月16日讯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竟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上路。近日,沭阳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胡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经查,胡某,男,37岁,本科文化,教师。2016年9月30日1时许,胡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沭阳县沭城街道义乌路与赐福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遂对其抽血备检,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胡某血样中检有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存在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以及交通管理秩序的危险,仍实施该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介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切勿心存侥幸,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家庭幸福,请遵守法律,远离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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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