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顾敏
3月1日,长江保护法颁布施行一周年之际,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全省法院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和协同保护的工作成效。一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1804件,其中,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109件,判处罚金2258万元,对1767人判处实刑。省高院从上千起案件中挑选8起长江保护典型案例,集中展示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有力实践。
案例一:2020年10月至12月,毛某利用其担任靖江市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明知朱某某等人利用改装的“三无”采砂船,在靖江、如皋交界处长江水域非法采砂,仍向朱某某等人泄露值班巡查、专项整治行动等信息,帮助其逃避处罚,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2.2万元,造成6.6万余吨江砂被盗采的严重后果,涉案江砂价值315万余元。如皋市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1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本案为严惩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保护伞”的刑事案件。长江非法采砂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及防洪、供水、航运和基础设施安全,危害生态环境,而“保护伞”的放任、纵容,助长了不法行为,给打击盗采江砂违法犯罪活动增加了难度。坚持对盗采江砂违法犯罪“保护伞”依法严惩,彰显法院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等相关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同时也警醒相关人员筑牢廉政防线,依法规范履职。
案例二: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间,张某某等15人明知国家关于长江禁渔期的规定,驾驶快艇、渔船,使用由电瓶、逆变器、无鳞机、拖网或抄网组成的电鱼工具、地笼网等禁用工具,在长江扬中段园博园附近、长江扬中段东新港至团结港等水域,非法捕捞刀鱼、鮰鱼等长江水产品,售卖给刘某某等人。全案共涉渔获物2900余公斤,案值共计30余万元。在扬中市经营水产店的刘某某,2020年3月至6月间,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所售水产品是非法捕捞所得的情况下,依然出资13.6万元多次收购渔获物约710公斤,转卖获利约3万元。江阴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16人的参与次数、捕获渔获物的数量、涉案数额、归案及退赔情况等,对其中1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对另2名被告人判处拘役。
本案为公安部“长江禁渔2020”第二批督办案件,涉案人员多、金额大、作案工具种类多、影响恶劣,捕捞地点位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法院坚持严惩捕、运、销“一条龙”地下产业链,不仅追究非法捕捞者刑责,对下游的买家刘某某也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案例三:化工公司生产的危废物品从出厂到被环境企业接收、进行无害化处置,每一步都有严格记录。2018年1月至4月中旬,被告人陆某在长江支流新江海河边经营南通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经其他主体转手,从无锡、苏州等地接收多个单位产生的副产盐酸、废溶剂、乳化液等危险废物,并安排被告人张某某等将接收的2254.83吨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新江海河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另有2.23吨危险废物因被查处而未被倾倒。经评估,本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达1500余万元。案发后,部分被告单位、被告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300余万元。
如皋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南通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章某某等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被告单位南通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陆某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对3个被告单位判处15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14名被告人判处10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鉴于陆某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且系主犯、累犯,未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等,顶格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四:2018年5月23日,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无锡某水务公司进行监督监测,现场对排放废水进行采样。按照规定,该公司属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其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GB18918标准。监测站于同年5月31日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显示:水务公司设施排放口水样总汞浓度为0.0173mg/L、pH值为6.19。环保局对其排放废水总汞超标的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由于不服处罚决定,水务公司先是向无锡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又提起行政诉讼,均未获支持。
本案是污水处理单位超标排放废水被环保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后,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对环保部门依法履职的行为予以支持的典型案例。本案的裁判充分落实和体现了长江保护法对水污染防治加大监管、预防和控制力度的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