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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已签发1356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1-11-26 07:09: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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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讯(通讯员 沈法轩 记者 姚均祥)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下简称人保令)制度,表明了国家禁止一切形式家庭暴力的坚决态度,旗帜鲜明地向家庭暴力宣战。11月25日,记者从江苏省高院获悉,截至2021年11月20日,江苏法院共计受理申请人保令案件1907件,签发人保令1356份,签发率达71%,切实履行制止施暴者、保护受害人的司法职责。

记者注意到,从签发人保令的数量上来看, 2016年158份,2017年262份,2018年233份,2019年215份,2020年245份,2021年243份,总体态势平稳。人保令的实施效果良好,违反人保令的情况较少。截至目前,全省范围内仅有11起违反人保令的情况,当地法院分别视情况采取了训诫、罚款、拘留的处罚措施。申请主体相对集中,配偶间家暴为主要形态。从人保令的申请主体上来看,妇女、儿童、老人受到身体条件、经济基础等因素的影响,是家暴的主要受害群体,数据显示,女性申请人比例约为90%。配偶间家暴仍是主要家暴形态,同时,也存在同居关系解除后家暴、离婚后家暴、父母对子女家暴、子女对老人家暴的情形。

近年来,妇联、公安等职能部门代为申请人保令的案件逐渐涌现,其中,妇联代为申请人保令的案件为39件,彰显了多方合力反对家暴的勇气和决心,对家暴“零容忍”的社会共识已逐步形成。据介绍,江苏法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审判理念。江苏法院将家事审判由传统侧重对财产利益的保护转向对当事人人格、身份、情感、安全等方面利益的关注。江苏法院不断开辟家暴救助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受害人撑起“保护伞”。从宽把握人保令案件证明标准,创新工作方法总结提炼工作模式。

南京中院与公安、民政、妇联共同制定《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与执行的实施细则》,通过建立家暴证据即时收集制度、家暴回访制度、家暴受害人临时庇护制度解决取证难、执行难、紧急避险难问题。目前,江苏法院逐步打造以法官为中心,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心理疏导员“三员”为辐射的立体化协作机制,以有效的社会合力化解纠纷。

江苏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晨报讯(通讯员 沈法轩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姚均祥)因为学习问题,频遭亲生母亲辱骂殴打,即便外婆报警求助,也没能让这位妈妈的恶劣行为收敛。最终,公安局代孩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然而这位妈妈却又故态复萌对孩子施暴,法院最终对其作出了拘留的处罚决定。11月25日“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江苏高院、省妇联联合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案例。

【基本案情】张某(女)与尹某(男)夫妻关系不和,双方的离婚诉讼正在进行中。2021年4月20日晚,尹某因家庭琐事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其右臂骨折,并威胁如果离婚不让张某一家好过。此前,尹某曾多次对张某实施家暴并报警处理。为避免再次遭受家暴,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尹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裁定作出后,承办法官立刻将案件提交该院家事诉讼危机干预中心,由其对接秦淮公安分局。尹某住所地派出所民警上门向其释明法律规定,要求其严格按照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执行。经过公安机关的教育和震慑,尹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情绪平稳,再未出现过激行为,离婚诉讼得以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家暴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其危害也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这决定了预防和制止家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作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第一责任主体,法院在抓好做实自身工作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妇联、居(村)委会等部门的配合,形成多层级常态化对接机制,实现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执行、监督全程紧密协作,构建反家暴立体网络体系,全方位为受害人撑起“保护伞”。

《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发布

指导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效收集和固定证据

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 记者25日从全国妇联获悉,全国妇联权益部日前发布《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对“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及“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等作了详细说明,用于帮助受害人树立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家暴受害人缺少保存和收集证明家暴证据的意识,很多情况下受害人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收集的证据有什么用处。鉴于此,指引提示,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受害人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加害人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以及受害人的陈述等,均可作为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受害人注意保存或向有关部门申请查阅调取。

指引提醒受害人,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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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马燕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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