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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一批市场监管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1-10-12 15:28: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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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讯(记者 许海燕 洪叶)未经许可充装液化气、销售劣质钢筋、销售未经认证儿童玩具……为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近期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作用,10月12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全省第三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

案例1

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丹徒区高资液化气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案

2021年8月,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管局对高资液化气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43万元,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22日,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镇江市高资液化气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7日,且未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续延业务,因而当事人在2020年11月17日之后至案发属无资质从事气瓶充装。执法人员对液化气站充装气瓶进气阀及电脑称重自动罐装称进行了查封,于6月2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2月1日开始至现场检查之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共违法充装液化气14.39吨,销售金额6.12万元,销售利润0.43万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其充装的场所、设备、过程、安全设施等各方面均处于未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审的状态,存在极大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管局对该站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教育震慑了行业从业者,促使气瓶充装从业者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者和第一责任人,积极提升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2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万兴食品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食品案

2021年6月,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对海门市万兴食品批发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案作出罚款15.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涉刑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4月,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其从当事人购进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涉嫌假冒。经查,当事人采购的600箱同批次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号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号同为24144331,而当事人使用上述商标未经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许可和授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源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案

2021年3月,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管局对江苏源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案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21日,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常州国家高新区局案件移送函,通报了天宁辖区内江苏源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生产日期:2020-05-13,批号20Y053251),经溧阳检测中心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15日采购热轧带肋钢筋59.94吨,平均单价为0.36万元/吨,至案发,当事人采购的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已售罄,平均售价为0.35万元/吨,货值金额共计21.18万元,未获利。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动,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查处宜兴派乐地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与虚构原价案

2021年8月,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宜兴派乐地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及虚构原价案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0日,根据举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在对当事人位于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庄路6号华东光电子创新基地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运营的快乐斗地主二打一游戏内,有红包兑换活动,显示可用红包兑换话费、金币、记牌器、战宠等活动,该兑换界面未显示可兑换话费的数量限制、到账日期、客服电话等内容。另查明,在该游戏中,宣传的“首充大礼包”原价18元,优惠价1元。“畅玩大礼包”原价50元,优惠价6元的充值活动中。当事人无法提供“首充大礼包”与“畅玩大礼包”原价的计算依据。

现查明,当事人运营的“快乐斗地主二打一”游戏中组织的“红包兑换”活动中,其30元话费与50元话费奖品的数量限制、到账时间、客服联系方式均未向玩家明示,产生了影响玩家兑奖的后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当事人运营的“快乐斗地主二打一”游戏中组织的“免费赢奖”与“日榜赛”、“总榜赛”比赛内,通过设置机器人ID,占据排行榜前列的办法,以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运营的“快乐斗地主二打一”游戏中宣传的“首充大礼包”及“畅玩大礼包”充值活动,其标注的原价,无计算方法,无成交记录。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针对当事人以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针对当事人虚构利用虚构原价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充值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峰厚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儿童玩具三轮车案

2021年5月,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对南京峰厚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儿童玩具三轮车案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9日,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有消费者在当事人经营的天猫店铺购买的儿童玩具三轮车存在质量问题。玄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认监委执法信息平台,对该产品生产厂家--平乡县娅客奇儿童玩具厂资质进行查询,结果为该厂家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儿童玩具三轮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3万元,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家港金兰水产冷藏公司疫情期间无证从事食品生产案

2021年3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对张家港金兰水产冷藏公司疫情期间无证从事食品生产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5万元,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12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对张家港金兰水产冷藏有限公司开展进口冷链食品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厂房内存放有9箱进口冷冻南美鲳鱼,包装标签显示,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已过期。另有1箱已脱包的冷冻南美鲳鱼,工人正在对其进行加工。在当事人冷库内发现1箱已加工完的南美鲳鱼,包装上标明当事人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已经标成了加工时的日期。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无法提供上述进口冷冻南美鲳鱼的报关单、检疫证明、核酸证明、消杀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也无法提供相关的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加工车间实施了查封,并监督当事人将上述冷冻南美鲳鱼当场实施了销毁。

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生产、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诶茵诶美容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7月,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对苏州诶茵诶美容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欧莱”美容仪等产品虚假宣传案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美容、美体仪器的生产销售,并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加盟店,由加盟店通过免费体验等方式向顾客推销仪器以及配套化妆品。当事人自2018年8月起,不定期组织加盟店负责人进行培训,并向加盟店提供销售方案、顾客体验事例等宣传资料,将其生产销售的“斯曼汀”美容美体管理仪AINA-9000、“的欧莱”美容仪、“凯格尔”坐灸仪、鼻炎康、声波牙刷等产品宣传为具有治疗皮肤疾病、解决尿失禁、治疗鼻炎、牙龈疾病等医疗功效的产品。其中,当事人从各地加盟店和韩国总部收集顾客信息和体验照片,通过第三方公司制作文案,虚构成顾客使用产品后治愈牛皮癣、血管瘤、腿骨骨折等病症的体验事例。当事人的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运用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方案和宣传资料向顾客推销产品。现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美容、美体仪器均为普通电子产品,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具备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针对产品功能作出的宣传均为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对其生产销售的美容、美体仪器的功能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兴市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欺诈与虚假宣传案

2021年6月,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对泰兴市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欺诈与虚假宣传案作出罚款9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9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当事人销售的叠墅区业主举报,称当事人叠墅销售存在违法行动,随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叠墅区样板房位于三号楼101室和301室,101室为下叠,301室为上叠,下叠院子地面硬质化,院子内四周均是绿化,东侧墙壁有建筑物拆除痕迹。301室为上叠,上叠的顶层为全封闭式,南面、北面、西面三面为墙,屋顶为玻璃,东面为封闭式推拉门。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合同编号为TX2020072899、TX2019058898、TX2019053721的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复印件,三份合同“特别提示”部分均约定有“本案1~12栋一楼采用绿篱形式围合区域由一楼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上叠露台由对应上叠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楼栋、楼层业主对此无异议。因楼栋、位置、户型不同,围合区域及露台大小有所差异,业主对此已有明确认知且不得对该区域进行改造”的内容。经查,该条款所指的一楼场地在规划上属于公共绿地面积,当事人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一楼场地并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由一楼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销售人员在陪同业主看房子时会带业主先去看样板房,介绍下叠的院子下叠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四楼的露台、上叠的顶层是可以和样板房一样在原有墙的基础上进行现浇封闭的。业主购买该叠墅区房屋后即按照销售人员的宣传对一楼院子、四楼的露台、上叠的顶层进行了合围、改造。目前,部分业主的上述改造建筑物已被泰兴市姚王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违章建筑进行了拆除。

当事人为了销售目的,对叠墅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并且签定与实际不符的商业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飞天门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钢质隔热防火门案

2021年7月,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管局对浙江飞天门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钢质隔热防火门案作出罚款16.38万元的行政处罚,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区住建部门、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并将犯罪线索移送至生产商所在地公安、检察部门。

2021年4月13日,宿豫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区一施工工地进行执法抽查,现场随机抽取钢质隔热防火门2樘(含备样1樘),抽样基数300樘。5月12日,抽样样品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检验检测,耐火性能不符合GB12955-2008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5月14日,宿豫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检测报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送达施工工地。

经查,该施工工地于今年上半年分5次以546元/樘的价格从当事人处订制钢质隔热防火门300樘,货值金额16.38万元,至案发,该施工工地未支付货款。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钢质隔热防火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宿豫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蓝云卤菜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案

2021年4月,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对蓝云卤菜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猪蹄案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18日,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蓝云卤菜店在汤泉街道瓦殿村的家中后院冷库中存放有20箱无中文标签的冷冻猪蹄,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验报告、消毒证明、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等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货物依法予以查封,并对涉案货物、冷库环境、有关人员进行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验,结果均为阴性。

经查,2021年1月13日,当事人从六合区南京沪江商贸城购进20箱,重量为200kg的猪蹄,购进价格为300元/箱,金额0.6万元,准备制作卤猪蹄予以售卖。2021年2月3日,浦口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对该批次冷冻猪蹄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合格。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没收20箱冷冻猪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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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马燕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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