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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报销后的个人自负压力 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职工建补充医保
2021-01-17 06:45: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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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 黄红芳) 省医疗保障局15日发布消息,该局与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银保监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 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允许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累计结余超4000元以上部分,用于个人或其家属购买商业补充医保。

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可根据承受能力、员工队伍结构等合理设定筹资和待遇保障水平,主要解决经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重点向重特大疾病倾斜,并兼顾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障需求,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更好保障职工权益。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可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可在集体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其中,企业承担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或行业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对已经由医疗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的,医疗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在“保本微利”的原则下经办。医保部门也可探索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现“一站式”结算提供支持。

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将医保目录外的自费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形成与基本医保的有效衔接。不得设置参保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等前置条件,不得设立对常见病、多发病的免除责任条款。

鼓励开发适应广大老龄群体需要和支付能力的产品,丰富产品类型并精准供给,满足不同群体需求。根据年度保费收支、赔付率等运营情况,建立产品价格及待遇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商业保险公司可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开发设计不同保障水平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供用人单位购买。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设计定制化、个性化的产品。职工或居民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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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孟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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