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开车免费搭载他人发生事故,司机因此背上巨额赔偿冤不冤?《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明确规定,为善意供乘人减轻责任,在草案公布时就受到广泛关注。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1月4日,南京“好意同乘”第一案在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法官释明民法典最新规定后,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
搭车遇车祸身亡,家属索赔巨款 2019年初夏,50多岁的江平与同事相约自驾皖南。周末一早,江平开着自己新买的越野车带着同事从南京出发,当时车上共有4人。他们到了安徽吃过午饭休息后,下午3点多,开车去向下一个景点。
路上,坐在后排位置的刘刚突然建议说改变行程,但就在这条被临时更改的路线上,江平驾驶的越野车翻车后坠入路边水库,驾驶员江平与车后排座位的两名乘客死亡,只有坐在副驾驶位置系了安全带的另一名乘客幸存。
2020年,事故死者刘刚的家人向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平的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在内的共计110万元诉讼请求。
由于江平并没有购买车上人员险,这些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江平的家人表示,愿意给付一定的补偿,但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
民法典新规: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秦淮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小娣告诉记者,随着民法典的正式生效,法律对上述情形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了“好意同乘”规则,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该案件此前进入法院后,承办法官作了大量调解工作,并对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作出了释明。
开庭当天,原告同意按照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降低诉讼请求的数额,被告对原告调整后的数额表示认可。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案顺利调解结案。
法官:助人为乐值得社会倡导
“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如果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责任,这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王小娣介绍,“好意同乘”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无偿性,对于好意同乘,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之前并没有明文规定。
王小娣表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社会倡导。
她同时提醒,虽然民法典明确部分情况下应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于供乘人而言,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对于搭乘人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