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6月30日,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根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有关规定,发布《加强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生活污水“零排放”监管要求的通告》。
通告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不能满足生活污水“零排放”要求的船舶,不得进入京杭运河江苏段。进入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应配合交通综合执法(地方海事)检查站(点)执法检查,按要求完成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技术整改,确保生活污水送交上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所属船舶不能满足生活污水储存和送交上岸要求的,应当加装生活污水储存设施。
通告要求,京杭运河沿线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应当免费接收船舶生活污水,对未按规定送交的,不得为其进行装卸作业。有关船闸管理单位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或未按规定送交生活污水的船舶,不予办理登记过闸。交通综合执法(地方海事)机构将依法对未按本通告要求执行的相关单位、船舶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