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0月8日讯 (记者 张羽馨) 9月30日,江苏法制报刊登了被告人魏某因侵害烈士刘磊名誉权的道歉声明,魏某对于给烈士亲属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认识到保护英烈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表示以后将主动维护英烈名誉等民事权益。
3月19日,消防员刘磊在施救轻生跳河女子过程中,不顾个人安危将救生圈套在轻生女子身上,女子因此获救,刘磊却因水流湍急没入水中,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应急管理部政治部批准刘磊同志为烈士。3月20日,魏某针对刘磊烈士救人牺牲一事在活跃着23万余人的百度贴吧“盛泽吧”中公然发表歪曲刘磊烈士英勇牺牲的言论,为群内多人阅见并受到谴责,且未及时删帖,造成恶劣影响。苏州市检察院向苏州中级法院就魏某侵害刘磊烈士名誉权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9月26日,苏州中院公开审理该案,鉴于魏某真诚悔过,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法院作出调解,魏某当场删除不当言论,并在9月30日烈士纪念日当天在公开媒体道歉以警示自身。
主审法官沈军芳向记者介绍,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总则》《英雄烈士保护法》均针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方面,在围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外,还就侵权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结果要件进行审查。另一方面,英雄烈士的形象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在考量本案处理方式时,更应注重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经过法院释法析理,魏某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过错,对刘磊烈士近亲属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且认识到保护英烈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表态以后将主动维护英烈名誉等民事权益。有鉴于此,法院主持检察机关与魏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魏某立即删除不当言论,并于法定烈士纪念日在报纸上公开发表道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