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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树带倒电线杆砸死老人,咋判?
2019-08-02 08:38: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韩孝 袁航 马志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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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死者、伐木工、施工企业、通讯公司分别担责20%、45%、25%、10% 

  中国江苏网讯 老人不顾劝阻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找正在伐木的工人商量雇佣事宜,伐木工边跟老汉交流,边继续作业。没想到,被伐木工人砍伐的大树,倒下过程中碰到电线,导致一根电线杆倒下,直接将老人砸倒致其死亡。近日,沛县法院审结这起离奇的案子,判决死者、伐木工人、施工企业、通讯公司四方均要承担责任。

  事件回放>>>

  老人被电线杆砸倒死亡

  今年年初的一天,家住沛县魏庙镇某村的刘老汉,要雇佣一个伐木工人,将屋后几棵大树砍掉,以免影响到住房安全。经打听,他得知段师傅是专业伐木人员,当天段师傅去了一处工地,被施工方雇佣伐木,心急的刘老汉决定直接到工地寻找。

  刘老汉要进入工地,遭到施工人员的阻拦。于是,刘老汉趁别人不注意,绕过了施工的警示围栏,找到了段师傅。段师傅听刘老汉说明来意后,一边工作一边跟他商量细节。此时,段师傅即将伐倒一棵大树,他提醒身旁的刘老汉注意避让。没想到,刘老汉没有注意大树倾倒方向,直接向身后退却避让,结果,大树倒向出现了偏差,枝干缠上了空中的电线,并将旁边的电线杆带倒。电线杆倒下时,砸中后退躲避的刘老汉。现场有人赶紧报警,然而刘老汉因伤情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沛县警方经调查查明,伐树区域为修路施工区,该施工项目半个月前由某公司承包,已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封闭,但未全部封闭,现场设有“施工现场禁止闲人入内”等警示牌。倒地的电线杆系某通讯公司设置、经营,在道路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推土机曾将电线杆一侧地锚拔出,致电线杆松动且某通讯公司后续未及时维护。

  争议焦点>>>

  谁该为老汉死亡担责

  该起意外事件发生后,刘老汉家人先后找到施工公司、某通讯公司、伐木师傅段某协商,各方均认为自己无责,无奈,刘老汉家人将段某、某公司、某通讯公司三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05万元。

  此次事故涉及到四方:刘老汉、伐木工、施工企业、通讯公司。到底谁该为老人之死负责,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

  法院判决>>>

  四方都有责任都应担责

  沛县法院审理查明,刘老汉不顾施工人员劝阻,进入施工地点,被段某所伐树木牵扯倒下的电线杆砸倒导致死亡,且该电线杆靠路一侧地锚此前被某公司施工人员擅自挖出,而该电线杆的设置、运营者某通讯公司亦未能及时发现并维修。

  法院审理认为,段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在伐树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安全管理义务,既没有安排人观察安全,也未对伐树现场在场人员进行清场,存在较大过失,对刘老汉的死亡过错较大,故承担45%的赔偿责任。

  某通讯公司作为涉案电线杆的所有权人,有巡视、管理、维护的义务,虽涉案电线杆的地锚、拉线被挖出,但挖机在挖出前,该地锚、拉线即存在松动,且电线杆老化严重,某通讯公司存在巡视、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某公司在施工期间,其雇佣的挖机驾驶员在事故发生一周前将涉案电线杆的地锚、拉线挖出,但某公司未能及时清理或加固,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故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死者刘老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顾自身安全进入半封闭的工地,主观上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自负20%的损失。

  最终,沛县法院判决段某赔偿死者刘老汉家属33万多元,某通讯公司赔偿7.5万元,某公司赔偿近20万元

  通讯员韩孝袁航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马志亚

标签:韩孝袁航;电线杆;老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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