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18日讯(通讯员 罗真 陈艳红)2018年4月7日,王某搭乘周某驾驶的轿车从盐城返回兴化。当晚10时许,王某在行驶途中提出其家就在高速公路下方,请求周某就近将其放下。周某遂将汽车停靠在应急车道内,将王某放下后驾车离开。随后,在横穿高速公路时,王某被李某驾驶的车辆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王某亲属将周某、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死者王某横穿高速公路,但李某未注意安全驾驶义务、周某在夜间同意死者在高速公路上下车也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根据当事人过错行为与事故成因原因力的大小,认定李某、周某分别承担15%的责任,并赔偿死者亲属3万元。
法官点评:根据道路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不得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更不用说随意上下客。本案中,作为司机的周某,理应认识到高速公路包括应急车道在内,不得随意停车或下客,但其仍然同意了王某的请求。尽管王某的死亡结果是其他车辆撞击直接导致的,但周某的违法下客行为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