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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海洋领域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开庭 被告表示愿积极修复海洋生态
2019-06-12 11:4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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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6月12日讯6月11日,全省首例海洋领域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件——李某某、苏某冬、时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在连云港赣榆区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3月29日至5月11日,苏某冬连同合伙人李某某、杨某某、苏某兰等人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以航道清淤的名义,用采砂船多次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东侧海域采挖海砂,累计采砂22944.15立方米,销售22200立方米,销赃数额人民币80余万元,少量海砂因被查处未能销售;时某某明知海砂是非法采矿所得,仍多次收购用于销售,以上人员均涉嫌非法采矿罪。公诉人围绕5名被告人实施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作用分工及海砂价值鉴定等方面出示证据并当庭质证。5名被告均自愿认罪认罚。

  

图为庭审现场

  90万“海洋损失”是如何评估出来的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苏某冬等人在航道外海域非法采砂的行为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海砂的非法开采对开采区的海水水质、沉积物环境质量、海洋生物资源以及海湾生境等均可能造成较大影响,”专家指出,“本案非法采砂严重改变了海湾生境原始海床结构,降低了水源涵养,破坏了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评估,采砂引起的附近海域海洋生态系统的海床损害、受损海床生物多样性期间损失、生物资源损失合计折合人民币90.8万元。

  鉴于此,2019年4月13日,灌南县检察院将苏某冬、时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起诉至法院,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苏某冬、时某某等5名被告承担侵权连带赔偿责任,通过回填海砂等方式修复被其违法行为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庭审当天的公益诉讼举证环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海砂采样方法、海底生物密度计算、参考数据的关联性等专业问题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人对公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当庭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并参与生态修复。案件将择日宣判。

  该案是连云港境内涉水环境资源案件,依照管辖规定由灌南县检察院环资巡回检察部统一集中管辖,因案发地在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人异地关押,于是巡回检察部与法院将巡回法庭设在了案发地赣榆。“追究刑事责任是手段,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才是目的。”出庭检察官季祥东说。

  

图为庭审现场

  检察院监督拆除非法码头45个

  案件暂时告一段落,检察机关并没有停下脚步。

  “长达一个半月左右的时间,时某某与‘搏胜166’船能够肆无忌惮地自由交易,得益于时某某的‘自家小码头’,”灌南县检察院检察长张立指出,“这表面上看是一起普通的个案,但是从保护公共利益和服务发展大局的角度来讲,检察机关还大有可为。”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早在2017年以前,时某某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灌南县田楼镇新盘村建设非法码头,作为保障自己交易安全的“避风港”。

  针对这起案件暴露出来的监管疏漏,灌南县检察院向灌南县港口建设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岸线原貌,加强对码头建设的日常监管执法工作,同时加大非法码头建设的举报宣传力度,对企图违建者造成威慑,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定期访问居民,争取公众力量共同参与整治。

  牵出萝卜带出泥。检察机关多方走访发现,非法小码头在灌南县一些地方并不罕见,各种违法私建的小码头比比皆是,扰乱了正常的港口经营管理秩序和通航安全。

  以该起非法采矿案件为契机,在灌南县委县政府的推动和支持下,非法小码头专项整治活动在全县拉开帷幕。灌南县检察院配合并推动县港口局、水利局开展灌河小码头专项整治,截至目前,已监督拆除非法码头45个。

  5月下旬,针对全县小码头整治专项行动,灌南县检察院联合县港口局、水利局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对已发出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目前拆除率达83.3%。

  记者 张旭 通讯员 李澄澄

标签:非法采矿;灌南县;非法码头
责编:苗津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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