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苏省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白皮书,同时发布了2018年度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8596件,同比增加150.4%,结案7786件,同比增加136.8%,结案率90.58%。新收一审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393件,结案1128件,对3077名污染者追究刑事责任,共判处污染者赔偿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19亿元。
危险废物废碱液倾倒长江 被判赔偿损失5000余万
记者获悉,江苏全省法院严厉打击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加强对长江水源地保护,严厉惩治非法排放污染长江行为。泰州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法院认定海德公司将危险废物废碱液交由无资质的人处置后,被分别倾倒至长江靖江段和新通扬运河兴化段,造成水体环境严重污染,判令污染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评估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合计5482.85万元,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该案入选中央电视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8年度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农委会不履行管理职责 遭公益诉讼
江苏全省法院在妥善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严格落实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要求,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受理、审理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记者获悉,2018年,全省法院受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18件(民事109件、行政9件),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5件。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审理的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判决确认沭阳农委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应依法对仲某某作出责令补种盗伐253棵杨树10倍树木的行政处理决定,进一步厘清涉林业检察公益诉讼中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的关系和界限,有效保护林业生态环境安全。
启动运行环境资源审判“9+1”新机制
昨日,江苏高院相关负责人还对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进行了解读。据介绍,江苏省法院根据江苏省政府所确立的全省生态功能区规划方案,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在长江南岸江阴市法院、长江北岸如皋市法院、黄海湿地区域东台市法院、太湖流域苏州姑苏区法院、洪泽湖流域盱眙县法院、骆马湖流域宿迁市宿城区法院、灌河流域灌南县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南京市江北新区法院、淮北丘岗区域徐州铁路法院设立九个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相应流域、区域范围内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和不服九个环境资源法庭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
目前,全省三级法院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网上立案技术系统。全省各基层法院、各中级法院将在诉讼服务中心公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并及时通知辖区内人民政府、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为健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提升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江苏高院重新组建了已有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
通讯员 省法宣 记者 姚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