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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买的婚房是“凶宅”,法院判退房
2019-05-08 07:09:00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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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6月,靖江28岁小伙李冰花100多万买了一套房作为婚房,装修时却得知曾有人在房子里上吊自杀,自己这是买了套“凶宅”!李冰立即找到卖房人张军夫妇要求退房,被拒后将他们告上靖江市人民法院。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契约》,被告张军夫妇返还李冰购房款 115.8万元,并赔偿李冰1.69万元(包括契税、贷款评估费)、承担相关利息损失,负担案件受理费1.56万余元。

  通讯员 靖法宣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毛晓华

  买房人:明知是“凶宅”你还卖?

  2018年6月,李冰花百万在靖江城区买一套房结婚用。就在他忙着装修时,小区保安跟他说了件事:有一名男子在他买的这套房里上吊自杀。这令李冰大吃一惊。

  李冰和家人立即找到卖房人张军夫妇,坚决要求退房及赔偿损失,遭拒后同年10月他告上靖江法院。李冰在诉状中陈述了从警方等处了解到的情况:2018年2 月,张军夫妇从做房产中介生意的钱燕处买了这套二手房,后来听说房内曾有一男子上吊自杀,是所谓的“凶宅”,6月中旬他们组织亲友找到钱燕,以隐瞒房屋死人的情况为由要求退房,双方发生争吵,并报了警。之后,张军夫妇通过另一个房屋中介卖房。此时李冰正要买房,经中介牵线,便买下张军夫妇的这套房。在此过程中,张军夫妇未如实告知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具有欺诈的故意。

  李冰诉请法院撤销2018年6月底他和张军夫妇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契约》,要求张军夫妇返还房款115.8万元、赔偿损失近1.7万元(包括他已缴纳的契税、贷款评估费、物业费),以及承担他自2018年7月12日(贷款发放之日)计算至贷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卖房人:没有欺诈,我也是受害人

  张军夫妇辩称,虽得知房内有人死亡,但不知是何种原因死亡,因此谈不上隐瞒所售房屋系“凶宅”的情况。此外,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是否为“凶宅”的约定,法律对是否为“凶宅”也没有明确的概念,李冰也没有明确提出或询问是否为“凶宅”。而且,他们夫妻俩在两次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反而损失近10 万元,因此不构成欺诈,合同不应被撤销,他们也不应赔偿李冰损失。

  经审理,法官认定了2017年10月有人在该套房内以上吊的方式自杀身亡、2018年1月初钱燕买下这套房以及张军夫妇2018年2月下旬以116万元价格从钱燕处购买该房、20多天后付清全部房款、2018年4月收房后听说有人曾在该房内自杀、2018年6月中旬找钱燕询问、遭钱燕否认后双方发生言语争执、钱燕报警等事实。

  法官:推己及人,支持退房及赔偿

  法官认为,该套房内发生上吊自杀死亡事件后,警察出警勘验现场,对小区居民具有较大影响,小区居民完全知晓死亡原因。按照人之常情,张军夫妇显然会打听到。在要求钱燕退房未果不久,即通过房产中介与李冰订立卖房合同,同时负担大部分交易费用,表明了急于转手的主观心态,可见张军夫妇明知该房的不利因素,而最接近的原因为非正常死亡。

  法官表示,该事件对张军夫妇而言,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直接决定是否购买,换言之,若张军夫妇在缔约前知晓,则不可能与前手出卖人钱燕继续订立买卖合同。推己及人,上吊自杀事件对李冰也是选购房子时的重大事项,张军夫妇在与李冰订立合同过程中负有告知义务,况且李冰购买该房的目的是结婚,而张军夫妇却隐瞒真相,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存在误导,构成欺诈,负有全部过错。

  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契约》,被告张军夫妇返还李冰购房款115.8万元、赔偿李冰损失1.69万元(包括契税、贷款评估费)、承担相关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6万余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张军夫妇已向靖江市人民法院起诉前手卖房人钱燕,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退房及赔偿。

  法官提醒,二手房买家可走访邻居打听房屋过往历史,或上网查询小区新闻,尽可能多地了解房屋信息。此外,最有力的武器是合同条款,可在合同中清晰写明有关事项,避免卖房人和中介隐瞒“凶宅”历史。

  (文中人名为化名)

标签:张军;夫妇;快报记者
责编:缪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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