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济普查对象: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对我国经济发展情况的一次“全面体检”,普查所取得的资料,是各级政府制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依据。根据全国统一安排,目前经济普查已经处于登记后期阶段,但仍有部分单位未按照要求完成普查登记相关工作。为按时、全面完成国家经济普查任务,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南京市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8〕77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普查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时完成普查登记工作。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普查登记工作将于2019年4月底基本结束。请普查登记对象积极配合普查人员尽快如实填写普查报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做好与普查内容相关基础资料准备。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规定,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请普查对象做好相关基础资料的准备。财会、统计、业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需要提前做好相关基础资料整理,确保所提供的普查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全面性。
三、自觉履行申报普查资料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普查人员准确采集相关信息,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少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少报)普查资料以及逾期未登记的普查对象,将列入统计失信企业名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四、打消普查资料泄密和有关顾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单位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
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