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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羊案”江苏高院二审 将择日宣判
庭审时长达10多个小时,双方都不愿意接受调解
2018-12-08 08:43:00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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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12月6日,备受关注的最高法三大产权案之一的江苏牧羊集团原股东许荣华诉被告陈家荣、第三人牧羊集团总裁范天铭股权转让纠纷案在江苏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由江苏高院副院长李玉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夏正芳、顾韬组成合议庭。整个庭审从上午直至深夜,时长达10多个小时。因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合议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韩秋 文/摄

  经审理查明,江苏牧羊集团改制后主要股东李某、范某、徐有某、徐某、许某有关协议约定:李某、范某负责牧羊集团的经营,另外三人不直接参与公司管理,可在外新设公司,设立的公司可以有偿使用 “牧羊”注册商标及在公司名称中使用“牧羊”两字,也可以作为牧羊集团的成员单位等。协议签订后,许某投资设立了一家机械公司。后5名自然人股东为争夺牧羊集团控制权产生矛盾,2008年5月,李某、范某代表牧羊集团向扬州邗江工商部门投诉许某投资的机械公司严重侵犯了牧羊集团“牧羊”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部门立案后,认为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许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刑拘。

  庭审中,许某表示,2008年10月,他在看守所内受胁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给陈某,但价格却低于实际价值。后陈某又将股权转让给范某。协议签订次日,许某被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

  2009年6月,许某刑案被撤销。9月,许某向当地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许某配偶李美某同时向扬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许某与陈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法院判决驳回李美某诉讼请求,江苏高院于2016年6月23日裁定对该案再审。2016年7月5日,仲裁委驳回许某的仲裁请求。后许某向南京市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南京中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5日裁定撤销上述仲裁裁决。随即,许某提起本案诉讼。

  今年8月31日,一审南京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股权转让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予以撤销。案涉协议签订的背景、场所、时间及过程特殊。综上,能够认定许某系受胁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所主张的合同撤销权满足法定的程序和实体要件,依法应予撤销。

  一审判决后,陈某、范某不服,上诉江苏高院,江苏省高院受理案件二审。

  二审现场,双方就庭前会议上展示的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围绕10多年前许某与陈某在看守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受胁迫、应否撤销,范某是否为本案第三人,应否返还股权,牧羊集团工会是否应作为本案当事人的四大争议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针对本案最重要的争议焦点:当年许某在看守所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系受胁迫所为。对于这一焦点问题,双方观点对立。

  为凸显该案公开公正透明,此案的庭审江苏高院特邀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等以及法学专家、媒体记者旁听,同时还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江苏法院庭审直播网全程直播。因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合议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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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潘军艳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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