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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皋桥车祸案”再起213万索赔官司
2018-11-15 07:11:00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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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南京“迈皋桥车祸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处肇事者朱某无期徒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6.7万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该案再生波折,受害人家属又向法院另案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朱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213万多元。11月14日下午,南京栖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邓雯婷 顾元森

  回放

  刑附民判赔6.7万,曾引发质疑

  2016 年 11 月 4 日晚,朱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一对母子被撞身亡。事后经鉴定:朱某当晚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 33.4mg/100ml,属酒驾。

  2017年6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朱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6.7万多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的赔偿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均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某酒驾撞死母子两条人命,法院只判赔 6.7 万元,一度引发公众质疑。今年7月3日,江苏省高院通报称,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只支持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减少的损失、交通费及丧葬费等 “物质损失 ”。一审法院考虑到因朱某及其亲属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15万元,受害人家属因该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已得到赔偿,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等诉讼请求。

  疑问

  案件完结,民事诉讼为何被受理

  此案终审判决后,受害人家属又向栖霞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朱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213万余元。据悉,这些费用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有律师费和医疗费等。

  11月14日下午,栖霞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朱某家属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有了终审判决,受害者家属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明显不合法理。

  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认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已经审理完结,一方当事人又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从诉讼程序上来看,法院可以不受理,即驳回起诉。栖霞法院为何会受审此案?现代快报记者与栖霞法院取得联系,希望了解相关细节,相关人士拒绝采访不愿多谈。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严国亚律师也表示,从法理上来说,该案的确有争议。目前法院已经受理,可能说明法院考虑到该案的具体情况,该案走向如何,值得关注。 严国亚律师还分析,根据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这种“物质损失”并不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由于被告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民事赔偿的范围不应当与单纯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等同。如果被告与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属就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达成和解协议的,这种和解协议是有效的。但此案,双方显然没有在这一部分达成和解。

  看点

  诉讼索赔213万,法院会支持吗

  栖霞法院已经开审此案,公众关心此案最终如何判决?

  李小亮律师表示,不是说开庭审理,就意味着法院同意受害人家属的诉求,他认为最后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可能性非常大。也就是说,栖霞法院虽然审理了受害人家属的索赔案,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支持原告索赔213万的诉讼请求。

  “如果对方同意调解当然可以。可是朱某的刑期已定,他应该不会再同意调解。”李小亮还谈到,罪犯也有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判决,再去追要赔偿对他也不公平,也违反“一事不二理”原则。之前也有一些案子,受害人家属为了加重被告刑罚,不接受对方的赔偿。如果没有新的损失证据等,法院再次处理民事部分提高赔偿,会有一些受害人家属在被告刑事和民事全部判决后也效仿再次提起民事索赔,会有不好的示范作用。

  严国亚律师认为,就迈皋桥车祸案来说,受害者家属如果想获得高额赔偿,就不应在一、二审期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应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赔偿,如果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赔偿,赔偿数额肯定要远远高于6.7万元。不过,该案刑附民判赔6.7万元,不少人感觉不合理,但严国亚认为,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应从立法层面作出改变。

标签:快报记者;民事诉讼;法院
责编:缪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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