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0月15日讯(通讯员 南小苑 记者 张羽馨)10月12日,南京中级法院依法对“南京交警被拖行致死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某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7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高某、王某在泗洪饮酒后,王某无证驾驶越野车返回南京,16日凌晨2时许,行驶至南京六合区龙池街道宁连高速主线收费站时,被执勤人员要求下车接受检查。被害人史伟年(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七大队民警)要求二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高某谎称证件在车上,从王某处取得汽车钥匙后二人上车。高某关闭车门,发动汽车意图逃跑。史伟年将上半身探入车内,双手紧握方向盘大声喝止,试图将车辆熄火。高某在明知被害人将身体探入车内阻止其逃跑并已抓住其汽车方向盘的情况下,仍猛踩油门加速行驶,致史伟年被拖行69米后甩出车外、摔倒在地,并遭其所驾驶车辆碾轧。史伟年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高某明知其驾车高速逃离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为逃避执法检查而不顾人民警察阻拦强行驾车逃跑,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致被害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高某于2017年11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离开居住地,并再次犯罪,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被告人高某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