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如果按照被告的说法,那么房屋买卖双方在尚未签订合同前已付款超过百万,且高于合同上的购房款总额——一份自作聪明制作的购房“阴阳合同”就这样露出了马脚。除了为了几十万购房款扯皮,也许原告和被告不知道的是,他们这样的行为如达到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犯罪,或将面临刑事处罚。
通讯员 秦法宣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2009年10月18日,夏某、刘某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夏某将一处房屋出售给刘某,转让价款为153.8万元。10月20日,刘某向夏某支付定金78000元,后刘某陆续支付购房款达到113万元。
第二年4月,夏某、刘某就这处房屋又签订了另一份《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96万元,刘某支付定金2万元。双方依据上述合同文本到房管部门将房屋权属登记至刘某名下。而在这之后,刘某仍然继续支付购房款,截至2014年9月16日,付款共计130.22万元。
夏某要求刘某继续支付房款,而刘某认为已支付完毕,双方产生纠纷,夏某遂诉至秦淮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款36万余元及利息。
被告刘某则辩称,第二份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已支付完毕且超付。双方当时约定价格是153.8万元,但该价格并非真实交易价格,签合同目的是被告拿合同给父母看,索要钱款。
法院认为,被告在签订第二份合同之前,累计付款达到113万元。如按被告陈述第二份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即付款超过百万,明显不符合通常交易习惯。如按被告主张的购房款总额96万元,双方在签订该份合同并办理过户时,被告的付款总额已超过该价款,被告在房屋过户后仍继续付款,不具有合理性。且从市场交易行情来看,被告所称96万元明显低于当时这处房屋所在小区的市场交易行情。
法院认定双方关于涉案房屋约定的真实交易价格为第一份合同约定的153.8万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30.22万元,被告还需支付购房款23.58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鉴于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并不十分明确,且双方在签约后并未完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故法院认定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未付购房款的利息。
■法官说法
购房签阴阳合同可构成犯罪
法官提醒,签订两份购房合同的行为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旦涉及到阴阳合同,双方做低房价少缴税的行为是法律上明令禁止的逃税违法行为。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将面临的是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