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和《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案件办理程序,明确案件审理规则,统一全省法院司法尺度,江苏省高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制定了相关审理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2017年12月,中央两办下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通过赔偿磋商、民事诉讼途径,追究赔偿义务人损害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江苏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3件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南京中院受理的江苏省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一案,判令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400余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件省级人民政府直接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相关人士介绍,审理指南依照中央两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精神,遵循环境民事诉讼的基本审判规则,同时对江苏法院近年来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经验进行了总结、提炼,体现了江苏生态环境民事审判工作的特色。
同时,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贯彻落实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的必然要求。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590件,审结531件,80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解决全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的证据标准不一致、法律适用不统一、量刑不平衡、轻缓刑化严重等问题,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省法院在对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所审结的全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情况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审理指南。
通讯员 省法宣 爱南京南京晨报记者 姚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