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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环保局首启建设项目违法双罚制 环保关过不了企业个人都得罚
2018-07-13 07:25: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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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7月13日讯(爱南京南京晨报记者 倪敏)企业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怎么办?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光罚企业,还得罚个人!记者昨从南京环保部门获悉,该市今年4月对违反规定的南京英德利汽车有限公司处罚41万元,同时对项目负责人张某处罚8万元,这是南京环保部门首次对建设项目违法实行双罚制,目前罚款已缴纳到位。

  据了解,曾经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对于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行为,仅对企业进行处罚。2017年10月1日起,经过修订后的《条例》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双罚制,即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不但对企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仅处罚企业,还要处罚企业责任人,”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表示,“这有利于降低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参与、纵容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执法人员介绍,今年4月10日,南京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南京英德利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位于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主要经营专用汽车技术研发、汽车改装、汽车配件等业务。该公司专用车项目于2014年7月开工建设,2015年8月建成投产,但环评至今未获得环保部门的审批,也未办理“三同时”验收手续,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今年4月13日,南京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对违法项目切割、施胶工段实施查封,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治。同时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罚款4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项目负责人张某下达了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该公司和个人均已缴纳了处罚款。

标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条例
责编:苗津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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