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无锡两级法院联合召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新闻发布会,总结两级法院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提高人民群众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对大数据从业人员重灾区进行警示普法宣传,守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快递单肆意卖 快递小哥非法获利9万
【案情】2014年底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在无锡某速运公司宜兴营业点担任收派员和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将大量快递单以直接出售或允许拍照的方式出售给葛某某等8人,共计获利人民币90800元。
宜兴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葛某某等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4月9日,宜兴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800元、被告人葛某某和夏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点评】2017年我国快递业务量达400.6亿次,载明收发货人个人信息的快递面单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妥善保管,泄露或兜售时有发生,本案系无锡市迄今审结的快递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侵害时间持续最长、违法所得最高的案件。
新入职销售员拼业绩 “交换”信息获刑罚
【案情】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4月28日间,上海某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徐某某通过QQ软件、电子邮箱等网络工具,与无锡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蒋某某、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周某、上海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闫某某互相交换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54万余条。
梁溪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12月13日、17日,法院先后对这批案件进行判决,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不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没收被告人手机1部、U盘11个、笔记本电脑2台。
【点评】销售行业的工作人员在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会掌握大量的客户个人信息。为扩展业务量、提高个人业绩,部分销售人员将手头的客户个人信息与其他人员进行交换的现象已成为一种行业内部公开的“秘密”。这种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与他人交换的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严惩处。
黑客入侵网络搜信息 非法“炫技”数罪并罚
【案情】2016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各网站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非法控制20余个网站,又利用自己掌握的黑客技术手段侵入并使用19个网站进行非法控制。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利用黑客技术手段,非法侵入两个互联网物流网站,先后6次将上述两个网站内的155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贩卖给邱某(已判刑),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800元。
2017年7月21日,江阴法院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点评】随着互联网产业的高度发展,黑客袭击破坏网络犯罪日渐猖獗。黑客利用计算机入侵网站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更加轻而易举,从而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极大风险。
家装“一条龙”泄密 小区业主信息满天飞
【案情】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间,无锡市某暖通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通过QQ邮箱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70000余条;某潮邦集成灶公司员工李某某通过QQ邮箱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1000余条;无锡某动力有限公司员工杨某通过QQ邮箱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0600余条;无锡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与他人合谋通过QQ邮箱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7000余条;无锡某家具有限公司员工陈某某通过QQ邮箱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1000余条;某中央空调公司员工葛某某通过QQ邮箱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000余条。
2018年2月6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点评】本案中的被告人均是家具、家电、装修装饰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掌握了大量的业主信息,并利用业主信息,频繁的电话营销严重骚扰了业主的正常生活,给业主造成严重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