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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投过交强险 不等于“二次销售”
2018-05-14 08:5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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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5月14日讯(通讯员 马文雪)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因新车购买过交强险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要求退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6年2月19日,王某向某销售公司购买某牌小型汽车一辆。经查,该车曾于2016年2月6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过交强险,并于2016年2月18日退保。原告王某认为被告的行为系二次销售,故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并承担购车款三倍赔偿。

  张家港法院为此至保险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确认此前购买的交强险是因为4S店在为他人上保险的过程中错将涉案车辆的合格证发到保险公司,导致错投了交强险,后予以退保。法院认为,原告并无其他证据证实涉案车辆曾开具过销售发票或有其他销售行为,故要求被告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的诉请,法院无法支持。

  法官点评:“销售过”并非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需综合考虑车辆在出卖前是否与他人签订过车辆买卖合同、是否开具过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过临牌及车辆交付等因素。本案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欺诈行为,故无需退还购车款及承担三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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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戴凌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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