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过程中和东家发生纠纷,劳动者该如何维权?5月1日劳动节当天,江苏海安法院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张某到白云公司就职,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先行上岗,结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当其向公司理赔时,公司却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近日,随着上诉期满,海安法院审理的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尘埃落定。法院最终确认,张某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通讯员 刘昌海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陶维洲
案例:未签合同就上岗,受伤后公司拒赔
张某与王某是同乡。张某在通联公司从事变压器维修工作,王某则是白云公司车间主任。2017年初,张某告诉王某,其准备离职另找工作。王某称,其可以考虑到白云公司工作。在王某引荐下,张某两次与白云公司副总季某接触。因张某尚未与通联公司办妥离职手续,白云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后,张某向通联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
2017年2月16日,王某通知张某一同前往安徽合肥维修变压器。次日早上5点,张某准时来到白云公司,与王某、白云公司变压器装配人员袁某、孟某一同乘坐季某的车辆(季某本人未随行)前往安徽合肥。维修过程中,张某不慎触电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其间,王某为张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同年3月3日,通联公司停缴了张某的社会保险。同年5月,白云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驳回用人单位诉求,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提起劳动仲裁。2017年7月,仲裁委裁决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白云公司不服,诉至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白云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白云公司认为,2017年2月16日,白云公司仅要求本单位4名人员前往安徽合肥,并未要求张某前往。张某2017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仍由其原单位缴纳,也可证明其与张某之间未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仲裁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
庭审中,张某辩称,案涉事故发生前,其与白云公司副总季某接触了两次,双方对工作内容及工资待遇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意向。事发当天,其应王某通知,骑摩托车到白云公司,在向白云公司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后,与王某等人一同赴合肥维修变压器,所以双方应当存在劳动关系。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事发时张某的社会保险仍由原单位缴纳,但这只是入职流程问题,并不能成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阻碍。最终,法院确认张某和白云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说法:是否有劳动关系,要看用工合意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潘秀宗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劳动合同是双方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提供报酬所达成的合意。因此,用工合意是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
明示的用工合意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作证、缴纳社会保险等,而默示的合意则需要依据经验法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予以综合认定。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王某作为白云公司车间主任,其具有一定的人事权外观,其也没有理由在未获得白云公司准许或白云公司明确拒绝张某入职请求的情况下,违背公司意愿通知张某为白云公司维修变压器。因此,从双方一系列行为可认定双方已达成默示的用工合意,故应当认定双方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文中公司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