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3月16日电(记者 潘晔)记者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获悉,从2018年4月1日起,江苏省内银行网点柜面新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实行涉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并由被告知人填写《开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涉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书》。
近年来,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今年2月5日,江苏省公安厅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联合发布《关于实行开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涉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旨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证自然人合法、规范开立和使用个人账户,避免被违法犯罪人员用于转移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赃款。
《通知》要求,严禁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以及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等行为,违者5年内暂停其个人账户非柜面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