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半年内7次购买并退换同款手机 “七日无理由退货”遭遇极端案例
原标题: 一消费者半年内7次购买并退换同款手机 “七日无理由退货”遭遇极端案例
“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解决消费者在网购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误买或冲动消费的问题。但记者最近调查发现,由于各方理解不一,现实中有关“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纠纷频频发生,有些案例特别极端,处理起来非常困难。
玄武区市场监管相关人士介绍,去年他们一共处理了千余件有关“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消费纠纷,约占全年消费纠纷总量的15%左右。其中,有个案例特别典型,至今已经耗时一年多了。
2016年12月,施某向玄武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称,其于2016年5月27日在某电商企业网购了一部苹果手机,七日内申请无理由换新,但电商只同意退货、不同意换新。他认为,该电商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执法机关依法查处。
经查,施某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在该电商网购了7次同一款式、规格、颜色苹果手机,其中前4次均申请了无理由退货,电商都同意了;第5次(即涉案购买)申请无理由更换同款手机时,电商认为施某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只同意对其第5次购买办理退货手续,但拒绝无理由换新。而就在此纠纷发生后,施某又在该电商第6次、第7次购买了同款手机,并申请无理由退货。电商也同意了。
施某称,他之所以对同样的手机实施了7次购买和退(换)货,是由于商品质量均有问题,但为了避免举证责任和检测成本,于是选择“七日无理由退换货”。他认为,该电商企业在涉案商品销售页面标注有“七日无理由退换货”字样,既然做出了承诺,那么消费者提出换货诉求后就应当予以满足。
但玄武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分析后指出,根据法工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解释,现行消法引入“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是解决消费者在非当面远程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意思表示真实受影响或冲动消费的问题,赋予消费者特定条件内的单方解约权,以平衡买卖双方利益。可如果在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消费者想要购买的前提下,不断重复更换同样的新商品,则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本案中,在消费者不愿举证、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能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连续7次购买退换同一款产品,不符合正常的合同交易逻辑。投诉人任性解读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规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有违“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根本目的。
基于以上调查情况,玄武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电商企业的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依法销案并将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施某。施某对该处理结果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也维持了处理决定。施某对复议结果不服,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