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气和水污染物税额均为每当量8.4元
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从南京地税部门了解到,《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南京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税额标准均为每污染当量8.4元。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保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应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
南京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环保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按季申报缴纳的,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税人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据悉,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等情形暂免征收环保税。
此外,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
环保税开征后将不再征收排污费。
通讯员 金天 邱萌宇 王向东
记者 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