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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劳模评选和管理办法 六种情况下将撤销劳模称号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许琴   2017-11-02 09:47:00

  本报讯(记者 许琴)昨天,市政府公布《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办法》,对劳模评选和管理组织机构、评选范围和条件、奖励和待遇、撤销荣誉称号等进行了规定。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总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

  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部长张军告诉记者,1995年出台的《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过于简单,此次出台的《办法》对评选的民主程序进行了细化,便于基层执行。对劳模各项待遇进行了具体明确,并且为“撤销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待遇”设立专章进行规范。

  市级劳模荣誉称号,由市劳模评委会提请市委、市政府授予,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每三年召开一次命名表彰大会。劳模推荐人选应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和一线科技人员(含科教类人员),兼顾各行各业,并应有一定数量的青年、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劳模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评选推荐劳模要严格程序,严格标准,坚持民主推荐,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劳模的奖励和待遇在《办法》中也进行了明确,被评为市级劳模的,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当选全国、省和市级劳模者,所在单位应参照国家、省、市当届一次性奖励标准,给予不少于同比的配套奖励,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每年春节劳模还有春节慰问金,困难劳模有生活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等。

  “劳模不再是终身荣誉,违法违纪者将被撤销荣誉。”张军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了劳模的撤销机制。《办法》提出,劳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荣誉称号: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得劳模荣誉称号的;非法离境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的;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其他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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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