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丐试吃月饼要罚400元? 罚款无法律依据且不合情理
中秋节当天上午,徐州市区一家超市里陈列着各式月饼,其中有些月饼被切成一块一块地放在几只塑料小碗中,供顾客品尝。一位满脸皱纹、衣服脏污的老年人突然拿起一只塑料小碗,将其中的月饼一块不剩地吃掉。超市女促销员见状,上前喝道:“你一个乞丐竟然在超市里偷吃月饼?让我逮着了吧!”乞丐带着哭腔说: “你这不是给顾客免费品尝的吗,别人能吃我也能吃,我没有偷吃。”
“月饼是给大家试吃的,你不能把一碗全部吃光了。既然你吃了一碗的月饼,罚款400元。”女促销员不依不饶。一开始,围观的顾客只是静观事态的发展,后来看到女促销员说话越来越瞧不起人,他们也激愤起来,你一言我一语为老年乞丐打抱不平:“小碗中的月饼本来就是给顾客免费试吃的,这位老大爷也只不过多吃了点。你们也没有注明试吃的量,怎么能说他‘偷吃’甚至要罚款?”于是,有围观群众拨打电话,请求附近的司法调解员来现场帮忙解围。
正在值班的牌楼司法所所长张华伟接到电话后,即刻带领专职调解员赶到现场。经了解,这位老人姓李,3年前老伴患肺癌去世,儿子遭遇车祸身亡,儿媳带着孩子已经改嫁多年。李大爷没有生活来源,以乞讨为生。专职调解员认为,李大爷享有和众人平等的权利,超市工作人员歧视乞丐要求罚款,既无法律依据,又不合情理。超市负责人当即表示,工作人员存在一定过错,代表超市向李大爷作出真诚道歉。
徐州知名律师晁蕊认为,超市试吃点明确告知消费者可以免费品尝,可以认为这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因此案例中李大爷不构成盗窃行为。另外,超市本身并无处罚权,不可随意对顾客进行罚款。即便顾客有偷盗嫌疑,超市也只能交付公安部门,由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本报通讯员 杨铧萍 王莎莎
本报记者 任松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