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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房子却不卖了 她说只是想看看能卖多少钱

来源:现代快报   2017-09-27 07:06:00

  签完房屋交易合同,交了定金,却突然被通知不卖了。更让赵某没想到的是,对方声称只是想看看女儿的房子能卖多少钱。一气之下,赵某将对方和中介告上法院,索要违约金10万元和其他相关费用。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邓雯婷

  签完合同,他被通知房子不卖了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赵某在某房屋中介处看中一套二手房,房屋产权人冯某的母亲薛某通过电话取得女儿的授权,和他签署了《存量房交易合同》。签字时,中介公司代收了赵某支付的2万元定金,薛某出具了收条,合同中约定如果买卖双方有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时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2015年12月31日,按照合同规定,赵某将剩下的8万元定金交付给冯某时,却被告知对方不愿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赵某认为,冯某违约,而她的母亲薛某作为代理人也没有起到督促作用,应对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中介公司在产权人冯某未到场时允许薛某代签合同并收取定金,存在重大过失,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10万元,并返还中介费。他请求法院判令,冯某承担违约金10万元,薛某对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20510元、定金2万元及承担违约金10万元。

  法院判决卖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在庭上,冯某表示她长期在北京工作,从来没有委托母亲出售房屋。母亲年迈,稀里糊涂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3天,母亲已经和中介公司说过要解除合同。赵某要求的10万元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请法院驳回。而薛某表示,她不是想真的出售房子,只是想看看女儿的房子能卖多少钱。房屋中介公司应该清楚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无法进行房产交易,由此给赵某产生的损失应该由中介公司承担。

  中介公司表示,愿意退还赵某的2万元定金和20510元中介费,因为卖家违约,他们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薛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虽然没有房屋产权人冯某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但她当场电话联系了冯某,冯某并未对母亲代为出售房产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作出否认的意思,应视为冯某同意母亲代理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冯某无正当理由不愿意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她的行为显然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时,赵某知晓薛某并没有书面的委托手续,自行决定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故房屋中介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近日,秦淮法院判决,冯某支付赵某违约金10万元,中介公司返还赵某定金和中介费合计40510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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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