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江苏 > 社会大观 > 正文

0

低速行驶引发后车追尾 造成三死一伤司机获刑

来源:现代快报   2017-09-26 07:05:00

  快报讯(通讯员 沈君燕 记者 顾元森)低速行驶也会引发交通事故。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因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引发追尾造成人员伤亡,司机王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2月7日早晨5点左右,苏州绕城高速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轿车追尾同车道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轿车燃烧,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经查,王某是一公司货车驾驶员。当天天还未亮,王某准备将一车原纸从无锡送到浙江,货车缺失尾部标志板且反光标志不符合要求。由于货比较多,王某不敢开快,在高速上一直以不超过60公里的时速行驶。早晨5点左右,杨某所驾驶的轿车高速驶来,由于天还未亮,杨某疏于观察,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一头撞上王某驾驶的货车,轿车发生燃烧。司机杨某,轿车副驾驶座上杨某妻子,和她抱着未满一岁的女儿,当场死亡,后座坐着杨某的叔叔张某受伤。王某于案发后报了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和王某负同等责任。经法医鉴定,三名死者生前烧死的可能性大,也不排除其因交通事故损伤所致死亡;张某构成人体轻伤一级,致肋骨骨折属轻微伤范畴。

  案发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作出相应判决,相关赔偿款项已经履行完毕。

  苏州吴中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先以电话投案,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标签:

责任编辑:李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