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增梯第一案判了 5居民败诉
中国江苏网9月23日讯 9月19日,南京市第一例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案件经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判决,5位居民状告南京市规划局,并要求其撤销对单元楼增梯许可证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低楼层居民状告市规划局
今年5月15日,家住半山花园小区11幢1单元的楼上住户向市规划局提交了符合《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相关材料,南京市规划局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于2017年5月24日颁发了规划许可证。但5位半山花园的居民(4位11幢1单元,1位7幢1单元)认为11幢1单元楼上居民在加装电梯过程中并未取得自己的同意,南京市规划局也在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的情况下颁发许可证,程序违法。
9月14日上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第三法庭依法进行了审理。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此外,《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半山花园11幢1单元共有14户居民,同意增设电梯的有10户,根据上述规定,已符合“两个三分之二”的法定许可条件。
驳回非本幢或本单元业主起诉
据悉,5位原告中,有1位原告张某(化名)并非是半山花园11幢1单元的业主,而是该小区7幢1单元的业主,此次也作为原告一起起诉了南京市规划局。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中对“双三分之二”的相关规定,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进行二次开发、改造,并非一定要征得非本幢或本单元的小区其他业主同意。因此,法院认定“张某(化名)没有原告主体资格”,裁判:“驳回张某(化名)的起诉”。针对5位原告对市规划局程序违法的质疑,法院认为,《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对城乡规划实施没有影响的简易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既有住宅楼增设电梯项目是对原住宅楼垂直交通方式的改进和完善,增设的电梯是依附于建筑物使用的附属设施,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流程可以由市政府决定。
法院裁决:驳回11幢1单元4位居民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
用协商构建新型邻里关系
受历史条件限制,有相当多的住宅在建设时并未配置电梯。时至今日,电梯对居民(尤其是老年居民)而言,越来越显示出其在居住、出行、养老、就医等方面的必需性,有关人士指出,加装电梯需要居民之间以文明的思维、文明的心态、文明的行为对待,用友好的态度和协商的行动,构建“真诚友善、理性大度、守望相助”的新型邻里关系。爱南京南京晨报记者 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