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妨碍民事诉讼 一当事人拖延开庭被罚2000元
本报讯(通讯员 陈文军 记者 张源源)近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罚了一名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这名女子在明知管辖无误的情况下,以拖延开庭时间为目的,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之诉。管辖权异议诉请被两审法院驳回后,近日,玄武法院以该当事人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她罚款2000元。
今年2月,男子叶某向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周某离婚。接到法院传票后,周某随即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原告户籍在鼓楼区,认为案子应该在鼓楼区审理,而非在玄武区。向原被告双方核实情况后,法院发现,两人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都在玄武区,而且原告也提交了证据,证实“户籍在鼓楼”一说不实。
发现这一问题后,玄武法院提醒被告周某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该案不存在管辖权异议情况,案子在玄武法院审理没有问题。周某却坚称,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合法权益,目的是希望开庭日期延后,管辖是否成立可由法院裁决。
随后,玄武法院裁定驳回了这份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周某不服裁定,又提出上诉,理由仍是原告户籍地在鼓楼区,但未作举证。2017年5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仍由玄武法院审理。此时距离原告起诉已经过去了3个多月。
玄武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实施迟延、拖延或干扰诉讼的进行。该案中,被告虚构原告户籍地和管辖理由,干扰法庭调查,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为教育当事人,培养诚信的诉讼秩序,对周某罚款2000元,周某于7月31日已交纳罚款,并表示悔过。
民事诉讼法中对各类案件的管辖法院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受理诉讼的法院无权管辖,可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至相应法院审理。不过,在现实中,尤其是涉及工伤、劳资纠纷等情况,常常有当事人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来拖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