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盾“天价”手稿侵权案一审宣判
近日上午,六合区法院在历经四次开庭后对茅盾手稿侵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庭认为,被告张某作为涉案手稿所有人,有权以拍卖的方式出售作品原件,被告某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依法在拍卖过程中展示、宣传作品,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但该拍卖公司在拍卖结束后仍继续使用涉案手稿就属侵权了。最终,法庭判决该拍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通讯员 陆研 交汇点南京晨报记者 林强国
孙辈继承茅盾著作权
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是否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提出质疑。
沈雁冰,别名茅盾,与夫人孔德沚育有一子韦韬、一女沈霞。韦韬与陈小曼于1951年9月15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二女,即为本案三位原告。1994年12月18日,韦韬与陈小曼协议离婚。
茅盾先生于1981年3月27日逝世,夫人孔德沚于1970年1月29日去世,儿子韦韬于2013年7月14日去世,女儿沈霞于1945年8月20日去世,沈霞无子女。韦韬与陈小曼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分割本案所涉手稿的著作权。韦韬去世后,陈小曼于2017年2月27日出具声明书表示其“对茅盾先生全部作品(特别是手迹、手稿)物权和著作权,自愿放弃一切权利主张”。
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茅盾先生去世后,韦韬作为唯一的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茅盾先生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并依法行使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
涉案手稿是美术作品
在第一次庭审中,涉案手稿是否是美术作品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手稿是茅盾先生用毛笔书写,其文字风格瘦硬清雅、俊逸舒朗,展现了瘦金体楷书书体的魅力,文字外观具有一定的美感与独创性,故涉案手稿具备美术作品的特征。故法院认为,茅盾先生用毛笔撰写的《谈最近的短篇小说》的涉案手稿既属于文字作品,亦为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的文学艺术价值,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张某是手稿合法所有人
创作完成《谈最近的短篇小说》后,茅盾先生向人民文学杂志社投稿,并将手稿交给人民文学杂志社。
原告方律师赵卫康表示,据《著作权法》,手稿的物权应当归属于作者,作者过世,应当根据继承法由其继承人继承。
“从历史惯例来看,作品出版后的原稿都是退还作者。1958年《人民文学》上还刊登了征稿启事,上面清楚写着字数在3000字以下的作品原稿不予退回,而茅盾先生的文章将近1万字。”赵卫康说。
《人民文学》创刊于1949年10月25日,1966年6月至1975年12月停刊,1976年正式复刊。茅盾先生是《人民文学》杂志社第一任主编(任职时间为1949年至1954年)。现任主编施战军称,《人民文学》杂志社不会擅自处理作者投稿的手稿原件,涉案手稿可能还给了茅盾先生本人,也可能在“文革”时期流失。法院认为,涉案手稿系动产,且无法定物权登记机关,被告张某实际持有该手稿,在无证据证明张某为非法持有人的情况下,应认定张某系涉案手稿合法所有人。原告主张涉案手稿原件是遗失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拍卖过程中并未侵权
法院认为,两被告在拍卖过程中,将涉案手稿印于拍卖图录中,在正式拍卖前向特定人群无偿少量发放,在公司网站和微博中介绍拍品的行为,均符合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及拍卖惯例,是以拍卖为目的,向潜在竞买人进行的必要宣传,不应构成侵犯原告就涉案手稿作为美术作品享有的展览权、发表权,以及作为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是,被告某拍卖公司在拍卖结束后仍在互联网上持续使用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还认为,因两被告未侵犯原告的著作人身权,且原告未举证证明两被告对涉案作品的作者或原告的名誉造成损毁,故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向其赔礼道歉不予支持。